【关于继承的一般规定】
1.继承开始的时间: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特别程序: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2.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另外,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该价额作为遗产。
3.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⑴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⑵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⑶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⑷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⑸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定继承(无遗嘱)】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⑴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
⑵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另外,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再婚亦不影响)
如何才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4.财产分配原则:
⑴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⑵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⑷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遗产无人继承: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则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嘱继承】
1.遗嘱的形式:
⑴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⑵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⑶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⑷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⑸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⑹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遗嘱见证人资格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⑵继承人、受遗赠人;
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遗嘱的必留份额:遗嘱生效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必要份额的,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4.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顺位: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遗嘱无效: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⑵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⑶伪造的遗嘱无效;
⑷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上述即为民法典继承编中的重要内容,希望读者们能从中受益。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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