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吴春红投毒案当事人)

 2023-06-17  阅读 878  评论 0

摘要:吴春红,男,河南省商丘市人,“吴春红投毒案”当事人。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

吴春红,男,河南省商丘市人,“吴春红投毒案”当事人。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高院开庭进行再审宣判。吴春红改判无罪,

2021年4月27日,针对吴春红国家赔偿案,最高院当庭宣判最终作出314万余元赔偿决定,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此前68万元提至120万元。

吴春红

汉族

人物事件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因琐事“投毒报复”的凶手。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吴春红及其家属持续申诉。入狱以来,吴春红一直拒绝认罪、拒绝减刑,让家人一定要为他伸冤。 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吴春红的申诉亦被河南高院驳回。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

2016年6月3日,吴春红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2018年10月3日,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20年4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吴春红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撤销此前的刑事裁定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吴春红被宣判无罪

2020年6月1日,从吴春红处获悉,他将于近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余万元。

2020年8月6日,从李长青律师处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2020年8月13日,吴春红在家人的陪同下,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再次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1872万余元赔偿,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万余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

2020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吴春红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2020年10月29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法庭对吴春红申请国家赔偿案进行开庭审理。

2021年4月27日,针对吴春红国家赔偿案,最高院当庭宣判最终作出314万余元赔偿决定,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此前68万元提至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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