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明,男,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9月被开除党籍。
李永明
中国
男
1956年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
李永明,男,1956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00314部队助理工程师,1983年起先后任深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
2015年8月9日,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当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李永明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永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任公司董事、董事长等相关职务。深振业表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永明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015年8月1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永明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2月1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永明受贿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李永明利用先后担任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58.758873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4万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
李永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巨额贿赂;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李永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深圳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永明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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