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自宪法签署完成后,已有二十七项修正案经批准,其中前十项统称权利法案。对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另有其他许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国宪法修正提议。
美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国会
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截至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共通过了27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1]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须经国会参议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会议(称作宪法第五条会议)的要求,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州份或其会议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国会在提案时决定。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修正案是由州会议的要求而提出。只有199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采行州会议的方式来批准。
目前美国宪法共存在27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
有六个修正案已通过国会,但之后却没有得到适当数量的州议会所批准。其中四项修正案在技术上还有待州议员的决定,其中一项已经过了自己的期限,又其中一项已经过了提出该修正案的决议案的期限(虽然这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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