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
行为违法纵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根据情形表现,最轻给予警告处罚,最高给予2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理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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