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勋章之起源,始自清同治二年(公元一八六三年)制造金宝星及银牌,颁赠与助剿股匪有功之外国人士。中华民国开国以后,陆军部制定「勋章章程」,规定勋章种类为九鼎、虎罴、醒狮三种,每种各分九等。此后政府又陆续公布「颁给勋章条例」、「陆海军勋章令」等相关法令,订定大勋章、嘉禾勋章、白鹰勋章、文虎勋章、宝光嘉禾勋章等。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上述勋章全部废止。
领绶
佩戴脖子上
始自清同治二年
卿云勋章
lǐng shòu
授勋的一种方式,将一个勋章通过一条指定的带子佩戴脖子上。只有部分勋章才有此设计。
民国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规定青天白日勋章与宝鼎勋章,适用于军职人员。二十二年公布「颁给勋章条例」,规定采玉大勋章与采玉勋章,适用于文职人员。二十四年公布「陆海空军勋赏条例」,同年八月废止「陆海空军勋章条例」。三十年将「颁给勋章条例」修正为「勋章条例」。三十四年公布「空军勋奖条例」。其后历经多次修正,除保留原有勋章适用外,并扩大颁赠勋章种类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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