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讲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章增值税背记之)

 2025-07-15  阅读 995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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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讲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章增值税背记之)

第33讲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师考试##税1背记知识点#

(一)加计抵减(★★★)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及加计抵减比例

(1)适用加计抵减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加计抵减比例。

解题三步走:

第一,判断行业、销售额等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以及加计抵减比例。

第二,用“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乘以加计抵减比例计算出的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

第三,特别留意“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余额”和“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

(二)留抵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述公式如果出现负数,即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则计算出来的结果就是“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允许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如果某一期间存在上期结转的留抵税额,则: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增量留抵退税)(2022年变化)(★★★)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留抵退税适用主体

小微企业:微型<100万元;小型<2000万元

制造业等六行业:中型 <1亿元;大型:除上述

2.留底退税条件

(1)小微企业、制造业,四个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票;

③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其他企业,五个条件:

①②③④

⑤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留抵退税的申请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8.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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