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
单亲父母无力抚养孩子,能将孩子送人吗
【案例】
小红的父亲因病早逝,母亲身体状况也很差,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小红。小红的母亲只好将其送给家境殷实且无子女的远房亲戚收养,很快到民政部门办了收养手续。小红的爷爷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自家的孙女未经其允许就给了别人,于是向法院起诉小红的母亲,称自己也是小红的监护人,其母办的收养手续无效,请求依法取回自己对小红的监护权。那么,小红爷爷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小红爷爷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如果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将其送给他人收养,而收养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不利,且又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的,其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本案中,小红的父亲早逝,母亲又无能力抚养小红才将其送他人收养,且收养的家庭没有对其健康成长不刺,又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因此,小红的母亲将小红送给他人收养的行为有效,小红的爷爷无权干涉。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三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亲生父亲能被剥夺监护权吗
【案例】
魏某与甄某婚后一年生下一女小凤。一家三口过得非常幸福。可是好景不长,甄某在一次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魏某伤心不已,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正常生活,不得已将小凤送到岳母家。经过一年多的调整,魏某渐渐找到了生活的勇气,他决定给女儿小凤更多的爱,让她不致因失去母亲而缺少更多的爱。但当他去岳母家接小凤回家时,岳母却称自己也是小凤的监护人,也有能力抚养小凤,让魏某以后不要再管了。魏某岳母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魏某岳母的行为侵犯了魏某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出现监护权被剥夺、移转或者消灭,监护权才终止。但剥夺监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律程序进行,监护权的移转也需要监护人将监护权交他人行使,监护权的消灭只有未成年子女成年或死亡才能成立。本案中魏某是小凤的法定监护人,且充分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任何除外情形,所以其岳母无权不让魏某抚养自己的女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第二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离婚后,父母该如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案例】
女孩芳芳4岁时父母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最终导致离婚。法院判定,芳芳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时给芳芳生活费。但离婚后芳芳的母亲就搬离了原来的生活住处,也没有通知前夫。芳芳的父亲思女心切,几经打听终于找到她们母女,但芳芳的母亲拒绝让前夫见女儿,还声称如果前夫再骚扰她们,她就报警。芳芳的爸爸很是苦恼、他能否见到自己心爱的女儿?
【法律解析】
芳芳的爸爸可以见到自己的女儿。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有明显不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本案中,芳芳的爸爸是芳芳的监护人之一,依法享有监护权,他没有虐待孩子或者明显对其不利的行为,所以芳芳的母亲无权拒绝前夫探视女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一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版权声明:xxxxxxxxx;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