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推进,征收拆迁的热点地区逐步转移到农村,再加上国家对农村工作的支持,使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炙手可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工作也变成了一个热点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是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热点政策,但目前法规不明确、制度设计不科学、群众参与度不高。
从国家法律层面,在《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详细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条件要求却很难找到明确的规定。最为接近的当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目前,各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按照村规民约民主决定。
以尊重历史、民主自愿的原则处理此问题,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间长,成员变化大,各村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不以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唯一标准,而以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村民会议是否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作为参照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对原住民逐条列出不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使村民认账服气;对符合条件的新住民,在规定时点前可以经过村民大会确定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因法律规定的不明晰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如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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