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案议法
文章由观案议法编辑
人口贩卖在扫黑除恶之后便不再猖獗,然而这并不代表着这群邪恶的人消失了,他们反而改变战术,通过策划计谋让周围人误解,从而合理地将人拐走。
而在扫黑除恶之前的社会上,人口贩卖十分猖獗,他们可以在大街上看中哪一个,便直接敲晕带走,卖到深山中毫无踪迹。
本事件主人公名叫何成慧,她在被拐时年仅20岁正值韶华,本该在大学里肆意挥洒自己青春的年纪,而她的命运却如此不堪回首……
事情发生在1995年,何成慧被卖到四川的一个小山村里,她并不是什么天命之子,也不是什么富贵人家,或许就是这样背景才让她遭此祸端。
何成慧本是重庆酉阳的一户人家里的二女儿,从小学习就好在班上也是数一数二的好学生,每次都是年级前三的存在。
然而这些优异却都败在一件无法改变的事实,“她是女孩子”这让身为何成慧父亲的何开志一直都不待见她。
只因为何开志思想保守,一直想要一个男孩来给家里传宗接代,但是由于年龄问题已经不可能了,于是性情开始暴躁起来,时常会打何成慧。
幼小的何成慧在这一刻产生了逃离这个家的想法,但是她离开了父母又怎么活得下去,于是她坚信读书可以改变命运,改变她现在的处境。
终于机会来了,初中毕业她考上了省外高中,心想终于可以离开这个让她从未快乐过的地方了,然而上学的费用之高成为了他的一大难题。
父亲何开志坚决不同意,希望她可以像她的姐姐一样辍学回家干活,可是何成慧一想到父亲平日里的各种语言羞辱,也表示必须上学。
最后何开志也是无奈同意,不过他表示不会出一分钱,但这时候的何成慧已经有能力在外卖里生存了,毅然决然地离开了这个家。
她不想一辈子都呆在山里面,她想要出去看一看世界的繁华,看一看大好山河,见识大城市的样子。她要让自己的父亲明白,女孩子也是可以独当一面的!
就这样在外一边打工一边上学的何成慧学习依旧优异,课程一点不落,艰苦地过完了高中,在1992年的高考中,成功考入了绵阳科技大学。
然而当他把这消息告诉家里之后,姐姐母亲都为他感到高兴,唯独自己的父亲始终不肯见自己,那种“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
何成慧知道父亲肯定不会帮衬自己,所以依旧是继续打工,可是原本的小工作已经支付不起她在大学的生活费用了,于是便向学校申请了助学奖金。
通过在大学的学习,他的专业知识也越来越丰富,兼职的工作也越来越好,生活终于有了起色,然而噩梦也随之降临。
由于并不是住在学校里,每晚都要自己走出校门回家,虽然不是很安全,但是何成慧每晚走得都非常地早,所以并没有出现什么意外。
然而今晚,在学校上晚自习时间有点没有控制好,导致外面已经黑了下来,当时并不像现在夜晚灯火通明似的。
学校同学有意让何成慧暂住一晚,但是何成慧并不想麻烦,所以就婉言拒绝了,独自一人走在漆黑的大街上,何成慧难免有些心慌。
就在精神紧绷的时候,她只觉得脑袋一沉,全身都没了力气,就在要倒下的时候,被一个人伸手接住,在她身上四处游走。
“哎呀呀,这女娃娃不错呀,到时候必须跟那老头提高价格。”听到这句话,何成慧意识到自己很可能被绑架了,想要挣扎可是头疼得厉害,便昏迷了过去。
一路的颠簸,让昏迷的何成慧醒了过来,不过这时候车子已经停了下来,身体还是动不了,但是她却可以清楚地听到外面的人在砍价。
很明显砍价的货物就是自己,很快他们便砍完价格,以120块钱成交,将何成慧卖了出去。
那些人似乎没吃到甜头,很是暴力地将何成慧丢出了面包车,扬长而去。
“怎么不动啊,不会是死了吧?”而这一边的何成慧定睛一看买下自己的竟然是一个55岁的倪天国,一瞬间多少委屈涌上心头,忍不住大哭起来。
而那倪天国见何成慧哭了起来,却露出了笑脸“哭了好,哭得厉害好生养。”看着倪天国那仅剩的两颗牙,何成慧哭得更加厉害,然而在这里没人关心她,倪天国听烦了就直接一巴掌打了上去。
何成慧这时候努力冷静下来,表示自己有钱,对方要多少给多少,只要把自己放了就行,然而倪天国却不以为然。“嘿嘿,以后你就我老婆了。”
听到这句话何成慧直接崩溃了,发了疯似的挣扎着,可是身上的麻绳无比结实,无论她如何挣扎都无济于事,就这样被倪天国拉到了家里。
而看到这所谓的家,何成慧更加崩溃了,几间破棚子混合养着猪鸭鸡鹅,进院子就是一股恶臭,而中间有一座半木材半石砖的破房子。
见此情形何成慧知道,对方是不可能放自己走的,于是她便假意留下来,之后再伺机而动逃走。
然而这倪天国像是一辈子没见过女人一样,给何成慧解绑之后就迫不及待地想要开始,何成慧哪里会同意,把自己的一生清白给一个倪天国。
谎称这几个月是特殊月份,而倪天国听后也同意了,毕竟多少年都等了,也不差这几个月。
而何成慧丝毫不敢放松,接下来的几天一直都在思考怎么逃走,但是倪天国也不傻,将何成慧锁在了那破房子里。
就连是在白天这破屋子里也漆黑一片,散发着恶臭酸臭的味道,各种不知名的垃圾,何成慧一天都待不下去,企图却都无济于事。
被抓回来之后就是一顿暴打,但是何成慧还不放弃,开始绝食企图逃跑,二钠倪天国也是心疼自己的120块钱。
在连续饿了何成慧三天之后,眼见何成慧进气多出气少,倪天国便想要直接强上,心想这样也不亏。何成慧奋力挣扎,换来的也只是一顿打。
有一次倪天国有事出去,何成慧发现了机会,挣脱束缚逃了出去,然而这深山老林他人生地不熟的根本不知道往哪里跑。
在山林里转了一天,到了天黑倪天国见人不见了,顺着脚印一路追赶,在找到何成慧后便再也忍不住了,拉着她回到那破猪圈发泄。
之后的日子里何成慧目光呆滞,似乎是被倪天国打傻了一般,整天窝在猪圈里面喃喃自语。倪天国眼见何成慧是真的傻了,便放下了戒心允许她在村子里闲逛。
而就是这闲逛让村子里的人才发现这老光棍什么时候娶了个傻媳妇,面对村民的调侃倪天国十分不悦。“什么傻媳妇,老子娶的可是大学生嘞!”
面对倪天国的话,村民们当然不会相信,毕竟这姑娘长得十分漂亮,如果精神正常的话哪里看得上倪天国这样一个糟老头子?
对此村民们纷纷猜测是倪天国不知道哪里骗来的,但是你要说是骗来的,这姑娘还会认字写字,这可不像他们小山村或者傻姑娘该会的。
不过这毕竟是人家的事情,他们这些邻居也不好插嘴说什么。
就这样十几年过去,何成慧生了一场大病,家里的那些过期的药根本治不了,但是平日里游手好闲的倪天国,根本没有积蓄。
120块也是攒了半辈子的钱,在这十几年更是因为娶了媳妇懒上加懒,一切开销全靠何成慧自己。
好在有好心的村民发现不对劲,来到倪天国家里发现生病的何成慧,躺在猪圈里浑身抽搐,村民们这时候才知道,这糟老头子分明就不是人!
就是因为他家里乱哄哄的,没村民愿意来,否则又怎么会在这时候才知道,他竟然让媳妇睡在猪圈里面?!
就这样事情瞬间就被曝光,记者在听到之后就确定是人口贩卖,气势汹汹地赶到现场。
然而这倪天国早有防备,在得知有记者要来后,竟然给何成慧第一次洗澡收拾,不过再怎么收拾,也改变不了何成慧身上那一件已经黑得不成样子的衣服。
身上十几年的味道,又怎么会在这一刻洗得干净呢?
面对记者,倪天国厚颜无耻地说是何成慧自愿跟着自己的,一边说一边搂着何成慧,然而何成慧奋力挣扎的样子被记者尽收眼底。
面对眼前的糟老头子,记者恨不得刨其骨放其血抽其筋!记者二话不说直接报警,让警察来惩治这个混蛋,但在那之前,他要先送何成慧回家。
然而何成慧被倪天国十几年的折磨,早就已经神志不清,记者努力询问了几天最终得到只有“何开志”三个字,记者猜测这很可能是何成慧家人的名字。
于是发动关系,果然在重庆酉阳有一位何开志,一直在寻找自己的二女儿,虽然不确定但是记者还是决定将人叫来相认。
在得到女儿消息后,何开志一刻不敢耽误立刻上了火车出发,这些年联系到女儿何开志十分后悔,一直活在自责中,如今的他已经不再是思想保守派了。
见到记者,何开志一路上说了很多,可是记者却不敢搭话,他不敢想象如果自己将他女儿现在的情况说出来,何开志会不会直接气死过去。
很快来到小山村,何开志脸色也逐渐阴沉下来,他已经能够想象到女儿过得什么样的生活了,然而现实给了他一记重拳。
只见女儿蜷缩在猪圈里面,头发凌乱衣服更是看不出原样,何开志血压飙升,好在有记者在一旁疏导。
“那个混蛋呢?”这一句话里面蕴含的杀机之大眼神之寒足以冰冻三尺,就连记者都吓了一个寒颤,告诉他已经被警方带走。
何开志一脸心疼地抱起女儿。“爸爸错了,以后不会再让你离开爸爸一步了。”
十七年的离别终于在此刻再次相聚,父亲作出的改变,希望可以弥补这十几年的错误和她受到的所有委屈,也是在后续的照顾下何成慧逐渐开始恢复。如今已经和正常人无异。
然而本应大快人心的结局,却因为证据不足无法逮捕倪天国,这让所有人都无比气愤,当何开志得知消息之后,便匆匆赶去那小村子,具体做了什么并不知道。
一、什么无法逮捕倪天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然而其实我国并没有人口贩卖罪,而是根据情况来使用量刑,而且以上法条是针对贩卖人口的人所制定的法律。
而 根据本案信息倪天国只是买家而不是卖家,所以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性的罪行,但是如果有人举报他是故意伤人的话,或许可以对其判刑。
二、倪天国购买人口是否触犯了法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说法,收买人口是铁打的犯罪,而且根据消息倪天国还强行发生了关系,如此恶劣的行径本应绳之以法,但为何警方迟迟没有实施逮捕?
其主要是因为当时知道这件事情的人很少,再加上何成慧已经神志不清无法出庭作证,而等她病情好转之后,倪天国也已经离开人世,所以未能实施逮捕。
无论男性女性,独自一人在外地打工的时候,尽量不要一个人出现在晚上的大街上,危险始终无处不在。同时也要学会如何进行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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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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