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二人转路边的野花不要采(路边的野花不要采)

 2025-09-02  阅读 320  评论 0

摘要:烟花三月下扬州,在这个春光明媚的日子里,免不了到野外去郊游,跟着朋友圈一起到各地领略油菜花的美景。花卉情景再现据报道,河南农民秦某,回家途中在路边顺手摘了3棵野花,结果被判三缓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因为经认定,其采摘的野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所以秦某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烟花三月下扬州,在这个春光明媚的日子里,免不了到野外去郊游,跟着朋友圈一起到各地领略油菜花的美景。

东北二人转路边的野花不要采(路边的野花不要采)(1)

花卉

情景再现

据报道,河南农民秦某,回家途中在路边顺手摘了3棵野花,结果被判三缓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因为经认定,其采摘的野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所以秦某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媒体报道,这种野花名字叫蕙兰,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册植物,为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植物。

在此之前,相信很多人并不知道蕙兰为何物,绝大多数的群众都以为是甄嬛传里面某位小主的尊号。既然大家连蕙兰是什么都不知道,就更不可能知道蕙兰属于受保护植物了,那么,秦某知道吗?

我受到了惊吓

专业装逼分析

如果秦某知道自己摘的是蕙兰,却误以为法律不禁止摘蕙兰,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懂法并不是其抗辩的理由;如果秦某以为自己摘的只是几朵野花,这个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一般也不影响构成相应的犯罪,但是秦某如果在摘野花的时候不可能认识到这一事实的,可能就因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一般来说,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其施行的行为有关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而前述案件可能为对象错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说”,秦某如果误以为自己的采摘行为不会发生社会危害后果,也即,将犯罪对象(蕙兰)当作非犯罪对象(野花)加以侵害,可能并不成立故意犯罪,如主观上也无过失,则为意外事件,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东北二人转路边的野花不要采(路边的野花不要采)(2)

更多法律文章或法律咨询,请关注公众号雅新律师(yaxinlvshi)

,

版权声明:xxxxxxxxx;

原文链接:http://cn.tdroid.net/ceb21Cz0HCw0FU1Y.html

发表评论:

管理员

  • 内容295712
  • 积分0
  • 金币0
关于我们
lecms主程序为免费提供使用,使用者不得将本系统应用于任何形式的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需由使用者自行承担,与本站和开发者无关。一旦使用lecms,表示您即承认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受此条款的约束,并遵守所有相应法律和法规。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
注册登录
注册帐号
登录帐号

Copyright © 2022 太卓开发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泰达科技网易库网

页面耗时0.1094秒, 内存占用1.33 MB, 访问数据库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