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鉴定,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及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决定了他(她)是否要承担或者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那么,谁来鉴定?
比如说,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情绪稳定时还能跟你正常交流,但突然发起病来,那种状态,如果不是经常接触的,根本模仿不出来。” 曾有一名中年男子,反侦查能力很强,在常人眼里“患精神病”已有3年,“因为3年中没有听他开口说过一句话”。 当他被带到鉴定所后,依然不开口。医生给他做了声带测试。 “如果真的是生病了,3年说不了话,声带是会萎缩或者表现出其他症状的。但是他的声带完好无损,这说明什么?” 陈文松淡淡地笑了一下,继续讲述,男子被留院观察,医生们心里大致有数,但都若无其事地忙其他活去了,留下男子一人在房间里。 事实上,医生们时不时地从房间外留意着男子的动静。 结果,一名医生竟然发现男子在偷偷打电话!3年的谎言就这么被轻松戳破了。 对话中找证据 基础的观察,是鉴定的第一步。 也许此时,医生心中已有了初步答案,但并不是下定论的依据。 鉴定有其严谨性。 每次鉴定,需要有一个鉴定小组,由3名具备专业司法鉴定资质的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医生组成,比较重大的案件则会安排5名鉴定人。
比如,有一名惯偷,因为早年有病历显示患过精神类疾病,所以每次被民警抓后,他都以此当挡箭牌,“我是精神病啊”!于是,民警每次都把他带到陈文松这里。 每一次的测评都是全新的,“我要判断的是,他这次偷东西的时候有没有犯病。”陈文松说。 前两天,这名嫌疑人又来报到了。在与陈文松的对话中,他清楚地描述出了自己作案前的想法、作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作案后逃避警方抓捕的一系列行为。 “最后,我们的结论是,案发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他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陈文松说。 这么多年来,陈文松与同事本着“还原事情真相”的原则,处理着每一次鉴定,“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职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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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能力分以下3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一旦被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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