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11月,李某、彭某两人出资成立广东东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产品的网络推广服务。2019年7月,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和彭某从刘某处接到非实名微信号绑卡实名订单后,随后交给下线代理“猫猫”(网名)等人,由下线通过微信、QQ等方式联系他人,以金钱引诱对方将自身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等信息绑定在非实名微信号上变成实名微信号,绑卡成功后,由该公司员工对接联系,并且收集记录下线上报的审核结果,审核合格后向下线支付绑定公民信息费用,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已经完成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则有公司出售牟利。经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累计将4万多个非实名微信号变成实名微信号,非法获利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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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解】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等。微信号刚刚出现时,属于新生事物,很多人在注册微信号时均未实名注册,微信号在市场上普遍使用时,有些人由于微信号注册的规定和限制,已无法再次进行实名认证,给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李某、彭某正是利用这一所谓的商机,获取非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给人绑定实名认证后出售谋取暴利,但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 凡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所以说个人信息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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