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五大原则(民事权益与民事活动)

 2024-02-22  阅读 195  评论 0

摘要:合伙与法人再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给孩子改姓吗【案例】鄣某与霍某婚后育有一女,后来,郭某与霍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法院判定幼小的女儿由妈妈郭某抚养。郭某后来认识纪某并与纪某结婚。婚后,郭某将女儿的姓改为纪,霍某得知后向郭某提出抗议。郭某称女儿由其抚养照料,自己有权决定她的姓氏。那么,郭某的做法合

合伙与法人

再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给孩子改姓吗

案例

鄣某与霍某婚后育有一女,后来,郭某与霍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法院判定幼小的女儿由妈妈郭某抚养。郭某后来认识纪某并与纪某结婚。婚后,郭某将女儿的姓改为纪,霍某得知后向郭某提出抗议。郭某称女儿由其抚养照料,自己有权决定她的姓氏。那么,郭某的做法合法吗?

民事活动五大原则(民事权益与民事活动)(1)

法律解析

郭某的做法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就姓名权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而言,自然人出生时无行为能力,由父母或监护人为其取名。未成年人姓父姓还是母姓,由其父母协商。

本案中,由于郭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不能决定自己的姓名。对于她应从谁姓,应由郭某与孩子的生父霍某协商决定。因此,如果郭某想让女儿姓继父的姓,应与其法定监护人霍某协商决定。本案中郭某未经霍某的同意,就私自改变女儿的姓名显然侵犯了霍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别人冒用了你的姓名,应该怎么办

【案例】

徐某以优异的成绩考人县重点高中,无奈家中贫寒,无力支付其学费,只好辍学外出打工。几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他得知原来的同班同学杨某,利用其父与当时校长的私人关系,冒用徐某当时中考的成绩进人重点高中读书,后考人大学。至今,杨某依然在用徐某的名字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请问,杨某要对徐某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解析

杨某侵犯了徐某的姓名权,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也就是说,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杨某为达到上重点高中的目的,盗用了徐某的姓名,以徐某的姓名读高中、大学、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依法定性为盗用他人的姓名权,属于违法行为。另据《民法通则意见》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杨某的父亲与当时的校长是共同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法条链接】

(氏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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