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府谷县爆炸事件(2016年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发生的爆炸事件)

 2023-09-25  阅读 234  评论 0

摘要:2016年10月24日14时左右,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发生一起爆炸事件。截至2016年10月25日9时,陕西府谷爆炸事故已造成14人死亡,147人受伤。事故搜索结束后,认定爆炸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已将相关人员控制。经公安机关调查,爆炸由非法制造储存炸药引发。2

2016年10月24日14时左右,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发生一起爆炸事件。截至2016年10月25日9时,陕西府谷爆炸事故已造成14人死亡,147人受伤。事故搜索结束后,认定爆炸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已将相关人员控制。经公安机关调查,爆炸由非法制造储存炸药引发。

2018年9月1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其中郝卫杰等三人被判处死刑,两人被判死缓,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

10·24府谷县爆炸事件

2016年24日14时左右

10死147伤

事件经过

2016年10月24日14时左右,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府谷县新民镇医院附近发生一起爆炸事件,爆炸导致房屋、车辆等损毁,新民镇医院也遭到爆炸冲击。

从现场看,爆炸地在新民镇医院旁,附近有多栋居民楼,由爆炸引发的冲击力使得地面出现一个巨大的坑,该坑深约4米,直径5米左右。

事件后果

截至2016年10月24日19时40分,发生在府谷县打井塔自然村的爆炸事故已致7人死亡,住院94人(其中重症手术4人),现场搜救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

截至2016年10月24日23时,爆炸死亡人数已上升至10人,另有147人受伤,其中113人住院(重症11人),门诊救治34人。

截至2016年10月25号9时,陕西府谷爆炸事故已造成14人死亡,147人受伤。搜索已基本结束。

最终,该爆炸事件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

事件处置

事故发生后,榆林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救援处置领导小组。市长尉俊东和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高中印已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截止2016年10月24日下午5时,有6名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榆林市委常委、府谷县委书记杜寿平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救援工作仍在紧张有序进行,事故原因在调查中。

案件审理

一审开庭

2018年6月29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府谷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郝卫杰等十一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过程。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郝卫杰、郝净杰、陈普、陈朝英等人在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租赁彩钢房,购买了硝胺复合肥以及制造炸药的其他原料及工具,多次制造炸药均未能成功。10月8日,留在新民镇研制炸药的郝净杰、陈英朝试爆成功,后郝卫杰、陈普、郝小月、刘文保、陈志勇伙同郝净杰、陈英朝制造炸药约三吨。10月18日,郝卫杰、陈英朝、郝净杰通过被告人袁保欣联系到会制造炸药的毕东虎(在逃),形成郝卫杰、郝净杰、陈英朝、陈普、袁保欣、毕东虎六人为股东的制造炸药团伙。2016年10月24日14时许,袁保欣、陈英朝、郝小月、刘文保、白现伟、白玉宽、白胜法在制造过程中,搅拌原料时产生火花,引燃地面原料,浇水灭火未果后,七被告人逃离现场,随后发生爆炸。致府谷县新民镇周围民众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造成各项直接财产损失共计5926.32万元。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郝净杰、陈普、郝小月、刘文保、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陈志勇的行为应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指控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并对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做了最后陈述。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8年9月1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净杰、陈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文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小月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白玉宽、白现伟有期徒刑13年;判处被告人白胜法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陈志勇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郝卫杰、郝净杰、陈普三人决定合伙在陕西省神木市、府谷县一带非法制造、销售炸药牟利。郝卫杰等人通过温连庆、杨旺(均另案处理)租赁张瑞林(另案处理)位于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新民镇医院对面的五间彩钢房。

9月20日左右,郝卫杰等人因资金不足联系被告人陈英朝以车抵押贷款48400元入伙。郝卫杰又通过孙宗文、杨彦清、王孝兵、乔平(均另案处理)购买硝铵复合肥,并召集被告人刘文保以及陈英朝、郝净杰,将张保军(另案处理)从内蒙购买的10吨硝铵复合肥卸在新民镇彩钢房内。之后,郝卫杰、郝净杰、陈英朝、陈普在河北购买制造炸药的原材料和工具。

10月4日,郝卫杰、郝净杰、陈英朝、陈普、刘文保、被告人郝小月、陈亚川(另案处理)携带购买的工具、材料来到新民镇。郝卫杰在孙宗文的帮助下购买了硫磺。陈英朝、郝净杰利用所购买原材料研制炸药,陈普、刘文保、郝小月等人卷炸药纸管,炸药试爆未成功。

10月8日,留在新民镇研制炸药的郝净杰、陈英朝,试爆炸药成功,并告知郝卫杰。郝卫杰随即召集陈普、郝小月、刘文保、被告人陈志勇抵达新民镇,与郝净杰、陈英朝一起制造炸药约三吨。

10月18日,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在河北省曲阳县找到被告人袁保欣,问袁制造炸药的配方,袁保欣称毕东虎(在逃)会制造炸药,郝卫杰即让袁保欣约毕东虎到府谷县新民镇试制炸药。次日,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毕东虎以及被告人郝净杰、陈普、刘文保、郝小月抵达新民镇,毕东虎制造炸药并爆炸成功。随后几人商议,郝卫杰、陈英朝、郝净杰、陈普与袁保欣、毕东虎各占一半股份。之后郝卫杰、袁保欣购买硫磺一袋。

10月21日,毕东虎带陈英朝、刘文保开货运车去山西省临汾市购买了制造炸药的松香(五六百斤)、硫磺(四五百斤)、“白面”(一吨多)等原料。袁保欣返回曲阳县雇佣被告人白现伟、白玉宽、白胜法三人来新民镇制造炸药。

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袁保欣、陈英朝、郝小月、刘文保、白现伟、白玉宽、白胜法在毕东虎的指导下用硝铵等原料制造炸药。中午12时左右,毕东虎离开。在继续制造炸药过程中,白玉宽、白现伟搅拌原料时产生火花,引起原料起火,浇水后火势变大,七名被告人逃离现场。14时许,五间彩钢房发生爆炸,致府谷县新民镇周围民众刘狗儿、蔡秀英等15人死亡,党慧芳等16人重伤,闫桂如等38人轻伤,张秀真等49人轻微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巨大。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制造炸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巨大直接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郝卫杰提议非法制造爆炸物,与陈英朝、袁保欣、郝净杰、陈普分别投资入股,并购买制造工具及原料,均系本案主犯;刘文保、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明知非法制造爆炸物,还积极参与,系主犯,但作用地位略低于郝卫杰等股东,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陈志勇仅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部分过程后离开,再未参加犯罪,作用地位低,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陈英朝、陈普、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陈志勇自动投案,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郝净杰、刘文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袁保欣虽自动投案,但在庭审中翻供,依法不构成自首。陈英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郝卫杰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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