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大学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存在就业和录用意向的协议书,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并注意法律效力、办理程序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签订三方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协议中都有责任和义务。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需要遵守签订程序,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签字盖章,不能随心所欲和简化、调整先后顺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签约时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先由毕业生、所在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院,学院签字盖章后纳入就业计划,协议书生效。
有的毕业生为了省事,在自己和所在系签字后,就想办法让学院先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这样做使学院无法起到监督、公正的作用,不便于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纠纷,最终受害的将是毕业生本人。
签三方协议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一定要认真对待。三方协议一旦签订,意味着毕业生第一份工作基本稳定。如果能够找到理想的单位,在签约时一定要利用好三方协议中包括责任、权利、备注等内容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履行约定到单位报到后,也要警惕用人单位的违规操作。
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尽量将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写在协议中,将诸如工资福利、休息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到备注栏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文书中的内容,以防万一。
三方协议中需要明确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金数额。有些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在明确违约责任和协商违约金的时候,一定要查阅单位所属地区的相关规定,各地对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有不同限额,还需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生效,并且不能以押金形式支付。
很多用人单位抓住学生对法律不熟悉的弱点,经常在履行三方协议上动歪脑筋,经常出现以“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为借口,约定先进行试用,考察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一定要警惕这种情况发生,拿着三方协议进入单位之后,第一时间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拒绝未签劳动合同就进入“试用期”,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三方协议是对大学生就业的一种保障,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共同履行的协议,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注意各项条款的合理性,把涉及到的约定和承诺全部写入协议之中,增加第一份工作的保障。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企业不会随意撕毁三方协议,但是多一个心思,多一分准备,就多一份保险,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多一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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