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富昌(1959年11月——),男,浙江镇海人,三级警监。曾任宁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宁波市中级法院于9日对宁波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贺富昌(副厅级)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贺富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642686.80元,上缴国库。
贺富昌
中国
1959年11月日
男
2000年~2004年9月17日,任浙江省余姚市代市长。
2003年2月27日~2004年9月17日,任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4年9月18日~2006年4月13日,任中共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委书记。
2006年4月13日~2012年8月10日,任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00年至2011年6月期间,贺富昌利用其担任余姚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宁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徐伟富等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用地性质、受让股权、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索取人民币15800000元、美元30000元、港币15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85720元的汽车、钻戒、手表等5件贵重物品,共折合人民币16642686.80元。宁波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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